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
(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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