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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