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业务领域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