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以外的其他司法建议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参照本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