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23-11-15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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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引起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根据综合治理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等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司法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提出。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听取...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实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请审判...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告知被建议单位就建议采纳落实情况等予以书面答复。答复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司法建议涉及的问题重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司法建议书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完善审核、指导、考核、激励等机制,并将司法建议工作质...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司法建议工作情况列入向同级人...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以外的其他司法建议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