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司法建议书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