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司法建议涉及的问题重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司法建议书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