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司法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提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