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司法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提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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