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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