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缴纳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