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