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