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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