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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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