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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