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