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