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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