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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