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