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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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