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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