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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