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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