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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