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