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