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