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