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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