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8-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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