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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