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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