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