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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