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