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