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