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