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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