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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