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