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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