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八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