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三百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