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零三条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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