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零八条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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