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章 证 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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