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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