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